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
2、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
3、办理(协助办理)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和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4、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查核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项目初审,提供办理有关手续的服务;协调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组织或推荐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项就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的,可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再就业救助活动,帮助“4050”等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
6、指导辖区内社区就业实体、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创办,推动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工作。
7、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调查,建立参保信息台帐。指导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协助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查、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等项服务性工作。
8、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丧葬补助费领取、医疗卫生和老年生活照料等项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9、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数据库,提供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和其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10、协助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健康档案;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审核和确认。
11、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2、乡镇劳动保障所还要负责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调查统计、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动员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岗培训、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办理有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组织劳务输出等工作。
13、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