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盘盈
(一)账务处理参考:
借: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增值税:存货盘盈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在实现销售时应缴纳增值税。
二、存货盘亏
(一)账务处理参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收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做进项税转出: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不需要进项税转出的情况: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收发计量差错。
三、固定资产盘盈
(一)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二)账务处理参考: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四、固定资产盘亏
(一)账务处理参考: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做进项税转出: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四)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