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或者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其项目审批、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七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场所,按照全省统一的交易规程进行。具体办法由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或者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机电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国家对机电调和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政府鼓励并支持运用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采购,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属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条 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必须邀请3个以上有供货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机电设备招标除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可以邀请招标外,一般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人。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人进行招标的,应当办理有关委托招标的手续,向招标代理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底,应当严格保密。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人的委托权限内依法独立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资质)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第三章 投标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